第1个回答 2024-06-04
为了强化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管,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广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于本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统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如有特殊规定,将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为预防事故而设置的设施、设备、装置和建筑物。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需纳入项目预算。
省级、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相应层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中需履行严格规定,确保'三同时'原则的落实。
对于特定类型项目,如烟花爆竹储存、甲类火灾危险项目等,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告。设计阶段,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并确保符合国家和省里的安全标准。
在建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需提交相关审批文件、预评价报告、设计报告和专篇等资料,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将被拒绝通过。
项目竣工后,试运行阶段的安全设施验收同样重要,需由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并向有关部门提交详细报告。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将无法通过。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