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未注销备案被动侵权

如题所述

一、域名未及时注销备案,具有被诉侵权的风险
      根据现有制度下,当域名注册者未及时对域名进行续期,从而导致域名过期被回收,且个人与企业往往也不会去主动注销在申请使用域名时候的备案信息。当域名经过回收后重新开放注册时,往往会被检测未注销备案域名的注册机构进行抢注册,而第三方重新注册到该域名后,由于备案主体信息还存在,因此会存在由备案主体为该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进行负担的法律风险。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专注电子产品、塑胶、模具、热流道技术的企业,因其名下作为官网使用的网络域名过期后被舍弃,既未进行续费又未及时注销备案信息,从而被第三方恶意抢注后制作视频侵权网站,结果a公司被版权方起诉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而该案件一审法官也认定以“工信部备案主体”作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结案,判令a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事实上该类情形并非个例,通过检索发现,中小微企业间存在大量的该类“被动侵权”的情形。其实际情况为大多数中小微企业会选择注册域名作为自己的企业网站使用,但后续因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放弃相关域名的使用,因不了解域名备案相关规定,故未曾主动去注销其在工信部的备案信息,其后被第三方注册使用后,而现在认定的倾向是历史备案人要对使用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
      上述案件中法官也对该类行为进行了判定确认:工信部ICP备案主体即为法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网站主办单位应被认定为备案网站的运营者,其应当就涉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上述认定为现在法院的普遍判决倾向,但是经过笔者检索,仍有不少法官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就认定其为实际的侵权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应当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网站域名的实际所有人而非ICP备案主体,从而不支持备案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主张。
      生效案例判决
      在前述的几个案件的审理调查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侵权网站实际使用者的时候,往往从一下角度进行逐步判断:
      首先,鉴于从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的角度均未要求域名的持有者与网站的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主体,且现实中存在租用域名经营网站等情况,故一般意义上,域名的持有者与域名项下的网站的经营者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以域名的持有者来认定网站的经营者。故一般情形下利用实际注册人来主张“备案主体”并非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原告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载的信息,在侵权期间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备案主体。故对于主张“备案主体”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为涉案网站经营者这一主张,完成了初步证明责任。需要“备案主体”来提供证据其并非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及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亦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若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后,根据双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应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即具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才有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认定的特别法律规定,不能据此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
      而备案主体只能作为初步认定侵权人的依据,而当有证据能够明确的指出侵权事实发生期间该域名为他人所有并使用,则不应当再依据备案主体来认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因此律师建议,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网站及域名,如果具有丢弃域名,要及时注销备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风险。
二、域名被恶意抢注后导致被动侵权,备案人如何维权?
      由于对域名的疏于管理,在域名过期时未能及时进行备案注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没有取消备案的域名,衍生多条“灰产”、“黑产”。最常见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暗中检测这些域名,在域名重新开放注册的第一时间将其抢注,而这种抢注往往是通过某些境外的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由于该类域名已经有工信部备案信息,不需要重新备案。不法分子会直接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或者高价打包卖给下游的‘黑产’团伙使用。更有甚者自己运营侵权网站,而向实际“备案主体”主张维权的自导自演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利用该行为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因此碰到该类恶意团队,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应诉维权。
      第一,核查原告方是否具有明确的维权基础。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首先可以从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看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权利主体以及是否有实际的维权基础。(具体可参考上述xx案例)。对权属不明特别是“自导自演”虚假诉讼的主体,总能够找到其瑕疵部分。
      第二,证明自身并非网站实际运营主体。该类证明材料较多,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有针对性性的举证,具体可选择证明力度较大的材料进行举证。如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时候的合同、与服务商签订网站搭建协议等;检索查询域名现有注册人信息,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等其他域名检索网站,对域名注册人的信息进行汇总,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不属于同一人。但该类方法弊端为对利用国外公司注册的域名很难检索到有效信息。
      第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域名备案信息。该证据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函,列明具体需要调查的内容,往往能够查询到备案主体对域名的实际使用信息,已经备案过程中的审查信息,能够有效证明备案主体的实际使用时间。
      第四,除了上述证据外,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网页快照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注册商信息;对比历史ip对应的物理地址信息。通过以上信息对比,佐证其并非“备案主体”在实际运营,并进一步找出实际侵权主体。避免自己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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