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的时候我入职了一家公司,入职的时候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但是过了很久都没有给我一份,我就问人力资源,她跟我说如果我要的话是单独给我打一份的,然后我就签了第三份,但是在我签第三份的时候看到了前两份是只有我本人签字,没有公司签字或盖章的,包括我拿走的第三份也是只有我本人签名。现在我找到了新工作想要离职,这面说离职必须要一个月,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情况下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单位是否约束我?还有这样的话开具的离职证明是合法的吗?如果这个提前三十天不约束我的话,我不来上班了但本月工资应该如何索要?
我看了我手里的合同,合同里写的是单位留两份,劳动者手里一份,那这样三份数量对了,但我手里的确确实实是没有公司签字盖章的,现在我想早一点离职,协商的话他们不同意提前离职,这个情况下提前三十天我必须要遵守吗?
追答你看看单位有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情况,如果有随时通知单位辞职,不用等三十天
因为现在新公司表示等入职一个月太久了,最多半个月,所以我这面还是想尽快把离职办下来,有什么可行的方法吗?
追答我一直认为“开门见山”,直接交流是为人处世的一个好办法。
您可以直接和现在的公司说新公司希望您早点过去。我想大多数人是会成人之美,半个月让您到那边入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