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
  (一)对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
  (四)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四条 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有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八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其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有关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第九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支持。第十条 配有标志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的专用车辆,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免征养路费、过桥费。第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并支持适当的装运补助费。
  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应当向利用单位支持不少于每立方米三元的装运补助费。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黄河泥沙的单位或个人核准用量后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或其他制品的(包括排放企业自用部分),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每采用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或相当于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的建材制品,补贴二十元,其中百分之六十直接补贴工程项目的设计者;
  (三)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每利用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或相当于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的建材制品补贴一元;
  (四)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回填、造地、改造地壤的,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五)利用黄河泥沙生产建材制品,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取得突出成果的;
  (三)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处于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修旧利废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控告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综合利用发电单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允许并网,并享受免交上网配套费和优先购买上网电量等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课题应当优先立项优先提供科研经费补助。
  对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科研经费补助。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登记认定和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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