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国有资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民政、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特区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和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特区商品房销售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房销售市场信息。第六条 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按照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房地产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第七条 特区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和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并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八)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结果;
  (九)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相应标准: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三十二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十一)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取得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十)项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和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及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第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在门户网站和房地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第十二条 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由不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因分成范围无法成幢申请的,单幢分得商品房部分应当一次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