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 ***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8
越级 *** 违法吗?
越级 *** 不是违法的,是不规范的、不合要求的。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例》,对 *** 、 *** 人、 *** 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 ***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等形式,向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人对下列 *** 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 *** 事项。

拓展资料《 *** 条例》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 *** 人。由此可见, *** 是《 *** 条例》允许的 *** 形式之一,即"走访",是受《 *** 条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 条例》第十条规定:" *** 人的 *** 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 第十九条规定:" *** 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 *** 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 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 这些都表明,越级 *** 也是《 *** 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 *** ,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既然 *** 和越级 *** 都是合法的行为,那么,阻拦、"惩罚" *** 、越级 *** 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因而, *** 人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那些阻拦、"惩罚" *** 者的人或组织告上法庭,告他们蓄意限制合法的 *** 权。
什么叫越级 *** ?犯法吗?
越级 *** 是指: *** 人没有到 *** 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 *** ,而直接到 *** 事项主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更高级机关 *** 的行为。

越级 *** 人没有按照 *** 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 ,越级 *** 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 *** 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六类禁止性 *** 行为,没有把越级 *** 纳入禁止性行为加以规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列为禁止性行为的,都不能属于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与违法行为不是一回事)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走访”县 *** 、市 *** 、省 *** 乃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 *** 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如果“越级 *** ”是非法的,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受理;既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受理,那就说明“越级 *** ”这种途径是合法的。

国家 *** 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 *** 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 *** 则不受限制。

扩展资料: 2005年1月10日施行的《 *** 条例》,对 *** 、 *** 人、 *** 事项等都作了明确的解释。 ***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 条例》第四条规定: *** 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 *** 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 *** 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 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 *** 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 *** 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这些都表明,越级 *** 也是《 *** 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 *** ,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 规范 2014年4月,国家 *** 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给予受理情况 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 ***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 *** 未按《 *** 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参考资料: 越级 *** 是违法行为吗?-濮阳市委群工部( *** 局)。
越级 ***
这是一些地方控制越级 *** ,引导逐级 *** 的作法,并无不妥。

《 *** 条例》第十六条 ***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 *** 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 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 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 *** 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 工作机构收到 *** 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 事项,应当告知 *** 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 *** 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 *** 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 *** 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 *** 决定。

(三) *** 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 *** *** 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 *** *** 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 *** *** 工作机构报告转送 *** 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 *** 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 *** 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 人,并按要求通报 *** 工作机构。
越级 *** 是违法行为,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越级 *** 不是违法行为,越级 *** 人没有按照 *** 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 ,越级 *** 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越级 *** 是指: *** 人没有到 *** 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 *** ,而直接到 *** 事项主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更高级机关 *** 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列举了六类禁止性 *** 行为,没有把越级 *** 纳入禁止性行为加以规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列为禁止性行为的,都不能属于违法行为。

六类禁止性 *** 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 *** 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 *** 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 或者以 *** 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 局受理的事件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局不受理的事件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事儿不归 *** 部门管。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涉诉涉法等其它法定途径处理的事情不受理。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办理期内不重复受理。

4、已有复核意见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已经终结的不再受理。
越级 *** 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
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越级走访将不会被受理,网络邮件等方式除外。

具体参考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 人提出 *** 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 *** 事项,应当根据 *** 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 *** 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越级 *** 是否触犯法律?是否会拘留 *** 人?
1、越级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2、只是越级 *** ,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不可以对 *** 人采取拘留的行政处罚。但违反《 ***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 *** 条例》 第十八条 *** 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 *** 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 *** 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条 *** 人在 *** 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 *** 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 *** 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 *** 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 或者以 *** 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 *** 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 *** *** *** 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级 *** 最新规定是什么?
越级 *** 最新规定如下:1、国家 *** 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

从2014年5月1日起, *** 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 *** 则不受限制。2、《关于进一步规范 *** 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 *** 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出台“不受理越级 *** ”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 *** 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 *** 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 *** 、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 *** 问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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