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上班6年,每个月工资只发放70%,剩余30%按照季度考核发放。现在在3月底提出书面离职申请,4月底离职。公司方说4月份的公司只能发放70%,30%由于未形成季度考核标准,不能发放。且年度拉通考核需扣取工资,还必须在70%工资上扣取一定的金额。
问1:4月份30%不发放是否符合劳动者法律保障?
问2:4月份70%扣取一定的金额是否符合劳动者法律保障?
公司劳动合同里面有这样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若担任甲方中高层管理职务时,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其中年度绩效工资以乙方的年薪标准为基数,按甲方制度规定的比例每月分摊提留,在规定周期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发;若中途离职导致年度绩效目标未完成的,甲方有权不计发年度绩效工资。
公司劳动合同里面有这样一条:
双方特别约定,乙方若担任甲方中高层管理职务时,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奖金等,其中年度绩效工资以乙方的年薪标准为基数,按甲方制度规定的比例每月分摊提留,在规定周期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发;若中途离职导致年度绩效目标未完成的,甲方有权不计发年度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