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轮候查封并执行,是按顺序分配还是按照起诉的比例分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2-12

1、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在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按照执行顺序分配。  

2、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按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扩展资料: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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