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城市特种垃圾是指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化工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易燃、有毒、有害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建成区和黄河游览区、飞机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管理。第四条 城市垃圾应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理,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卫生、房产、公用事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六条 下列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袋装的其他生活垃圾。第七条 收集生活垃圾应当逐步使用统一规格、标准的垃圾袋。第八条 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后,由居民自行送到指定的收集点。不得乱弃、乱倒。

  散居、杂居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送达指定收集点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居住小区、单位家属院的生活垃圾,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第九条 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集中后,由本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第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装袋、扎口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前款规定收集、运送生活垃圾,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第十二条 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内产生的垃圾,不得乱弃、乱倒,应收集装袋后送到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由车站、机场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第十三条 当日产生的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当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不得积存。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活袋装垃圾收集点扒捡垃圾。第十五条 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其他单位和个人除向中转站运送垃圾外,不得向任何区域运送生活垃圾。第三章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5日前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批次,经复核后予以登记。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置费。第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自行运输垃圾能力的,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下达承运任务;有自行运输能力的,应报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自行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消纳场地和完成时限运输建筑垃圾,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承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承运建筑垃圾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交纳垃圾运输费。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消纳场地。第二十一条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坑、洼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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