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1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交通、商务、民政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第八条 鼓励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生产销售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电动自行车。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装置;

  (三)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消音、限速处理装置;

  (五)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

  (六)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销售的经营户、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

  销售经营户、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将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没有条件交生产企业回收利用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生产企业或者经营户进行回收,不得随意丢弃。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营户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废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户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未经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记和其他便民服务。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