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案:A(为摩托负主责),起诉了B(为汽车负次责)和C(汽车的保险公司)。A的诉求数额C已经可以全额赔偿。B也想要A赔偿损失。但法院说,B不能反诉A(要反诉只能是B+C一起反诉A才得),只能另案起诉。这个说法对不对?
A诉求的数额,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了,B为争取回垫付的医疗费用,和要求A赔偿财产损失费用(没有车损险),应该如何走诉讼程序?这两个费用是在答辩状提出就可,还是要另案起诉才行?

第1个回答  2010-11-30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1-30
对原告的起诉可以答辩,可以反诉。
第3个回答  2010-11-30
应该单独起诉,因为可能还涉及到A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30
另案起诉
第4个回答  2022-07-27
1.医疗费,朱某某共产生102323.98元,有相应的医疗文证予以证实,且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9232.40元。
2.营养费,朱某某主张1800元(20元/天×9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3.误工费,朱某某主张18000元(100元/天×180天)。朱某某主张事发前从事农田耕种及打零工,日工资100元,但仅提交了泰兴市分界镇长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事发时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尚能从事一定的劳作,结合其年龄及本地区同行业收入水平,本院认定按80元/天计算,误工期限180天,误工费为14400元。
4.护理费,朱某某主张9000元(100/天×90天)。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本院认定按100元/天计算,护理期限90天,护理费为9000元。
5.残疾赔偿金,朱某某主张106137.80元(55862元/年×10%×19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平安保险公司要求按80%的比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辩称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某主张5000元,其因本起事故致残,造成较大的精神打击,本院酌定4000元。
7.交通费,朱某某主张441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朱某某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1200元。
上述损失合计238861.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9232.40元,由孙黎明承担,其余损失229629.38元,由平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鉴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60000元、孙黎明垫付40000元,故平安保险公司尚应赔偿朱某某138861.78元、给付孙黎明3076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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