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个人所得税可以买房吗?

如题所述

一、外地户口需要社保证明。
(一)外地户口在广州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 购房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2、 购房者须五年内在广州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
3、 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4、 购房者必须有达到购房款总额三成比例的首付款;
5、 购房者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广州没有购房记录;
6、 购房者若是之前在外地买过房,则需按照二套房的规定缴纳七成首付款,但若是首套房的贷款已经结清,则仍可按照首套房的规定执行;
7、 购房者必须信用良好,收入稳定,并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8、 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外地户口在广州买房要准备哪些资料?
1、 购房者的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2、 购房者的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3、 购房者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
4、 购房者若已经结婚,需提供婚姻证明;
5、 购房者的首付款存款凭条;
6、 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7、 交易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8、 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三)外地户口如何在广州买房?
1、 购房者携带准备好的相关资料前往房管局提交购房申请,并将资料交由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申请开具《广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2、 工作人员审核购房者提交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确认购房者具有在广州买房的资格之后,开具《广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
3、 购房者与售房者办理房产交易的手续,其中包括办理房屋贷款。
4、 购房者携带相关资料与售房者一起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且缴纳相应的税费。
5、 最后,购房者与售房者一起办理交房手续,交接房屋钥匙。
二、外地人买房条件需要一年纳税证明
一年纳税证明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下,各地政府出台的楼市限购政策,要求非本地户籍买房人至少在当地有连续一年的纳税凭证。
个人纳税证明,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指相关部门对某个纳税人在某个区域某段时间为国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如果你单位是个税明细申报户,逐月办理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你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如果你单位不属于明细申报户,需带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报告(单位盖章)、单位财务部门提供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盖章),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得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在社保缴费会有相关单位出具一个社保缴费证明。

社保证明是很重要的材料之一,像是子女教育、养老和一些转接等都需要这么一份证明,但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社保证明究竟怎么开,又有哪些注意事项等,我们要做好一些必要的准备和学习。
这里就以广州为例做一些简单的介绍,广州社保参保证明在很多地方需要用到。社保证明已成为广州许多部门的参照证明,例如非广州户籍少儿入学,需提供家长在广州社保参保证明,银行发放贷款有参保要求,公安系统给非广州户籍申请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申请港澳通行证有参保要求,非广州户籍人员在广州买房办理房产证时有参保要求,等等。
现在社保政策明文规定,任何人员,只要户籍是通过合法手段迁入,用人单位就应及时为其办理外来人员转本市人员的社保缴纳手续,按广州本市人员标准为其缴纳社保费。只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告知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其参保缴纳社保费。如果漏缴,单位只需凭劳动合同,即可到柜台为员工办理补缴手续。对以独立个人身份参保后漏缴的,需在中断缴纳费款3个月内,携身份证到地税局柜台办理补缴手续。
三、外地人在广州市贷款买房的条件:
1、须五年内在广州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身份证明;
3、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一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5、能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6、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套房贷首付比例至少30%,二套房贷首付比例至少70%);
7、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8、不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外地户口的购房者只能购买一套;
9、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等房产税
(一)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税的比例暂按1%确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二)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卖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三)土地增值税(卖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四)契税(买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内(含2套)(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3套以上(含3套)住房的,一律按江苏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五)印花税(买卖双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特别说明: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不适用个人销售或购买非住房、单位销售或购买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二项对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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