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口动植物及产品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检程序。进口单位需在签订协议或贸易合同时明确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并根据林业部森保司的批准文件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口的检疫审批。
进口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需事先办理审批,国务院或省级部门引种需向相应的植物检疫机关或森林保护机关申请。审批时,检疫机关会根据危险病虫害名录提出禁止传入的病虫名称,并规定隔离检疫、数量限制及进口口岸等要求。
货物抵达口岸前或到达时,收货单位或代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报检手续。动物和植物种子、苗木等需提供检疫审批单,无审批单的将面临罚款或补办手续、退回或没收等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并进行检疫工作。
现场检疫在进口口岸进行,动物产品会检查包装、腐败情况,植物产品则检查有害生物。对可能感染动植物的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需要分别进行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合格产品将依据相关规定准许进口,不合格的将按处理通知单进行相应的销毁或消毒处理。
对于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下的禁止进口物,需先向检疫总所申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传播病虫。违反规定的进口物将受到相应的禁止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是1982年6月4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通称“外检条例”。主要规定了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任务的机关,受检范围,检疫对象,应检病虫,进口、出口、旅客携带物、国际邮包、过境等检疫的制度及程序,违反检疫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目的是为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