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单位机关(以下简称铁路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第三条 各级铁路单位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避免拖拉积压、互相推诿和粗枝大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第四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业务部门也要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相对稳定。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体现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定期检查,不断改进。对于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主动地完成任务。第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九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第十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人员。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印发时间,以文件印制的日期为准。
  十、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一、“会议纪要”,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通过日期,“主送单位”标注在主题词之下。
  十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在民族自治地方,可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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