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横幅、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审查。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设置、发布户外广告时,应发布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总数3%的公益广告。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消防安全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和烟草户外广告,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法律、法规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当向发布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后,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
  禁止在树木、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张贴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置和发布非广告信息的,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广告主利用自有场地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营业执照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流会、交易会等,举办单位或者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或者代理。
  举办单位或参加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工商、城建、规划、市容环卫、园林、公安等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应分别自受理经营者或发布者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视为批准。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区域和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地;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设施、公共场地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确定户外广告经营者。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的名称。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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