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教师提前30天书面形式辞职。单位驳回后要继续服务六个月在申请吗

合同制教师提前30天书面形式辞职。单位驳回,拿出合同上面有一条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要继续服务六个月后再申请,劳动法中有要继续服务六个月后再申请吗?已经在单位续签了好几次合同了。是否续签两次后就可以提出签无固定合同?或者自动成无固定合同?无固定合同签订后,辞职单位不同意还要服务六个月再申请吗?谢谢了,很着急

第1个回答  2011-06-18
您好,”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不同意要继续服务六个月后再申请”,此条款是无效的,它剥夺了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您明白了吗!追问

请问这些具体的条款在劳动法里哪里可以找到?谢谢

追答

您好,请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有什么不明白的您可以问我。

第2个回答  2011-06-17
除非有竞业协议或存在服务期内有价培训,员工辞职时应当支付用人单位相应的损失或者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辞职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辞职三十天内给予批复,如不同意,员工提出书面辞呈满三十天后同样可以离开,并不需要另行通知用人单位。但具有竞业协议或有价培训的需要另行商定。追问

不涉及培训,但有个另外的协议,获得个人荣誉要为单位服务满三年,但个人荣誉是属于个人的,不涉及到单位出钱培训。有这样的协议也约束辞职吗?

追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有价培训和竞业协议的要求,都只规定了劳动者在具备这些条件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向单位支付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必须强迫劳动者继续履约继续服务的。
所以单位任何(看起来是学校,也包括在里面)不得已任何形式和方式限制或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工作(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强迫限制他人自主选择劳动权利的是违宪的行为。
所以无论什么情况下,你都可以在书面辞职三十天后走人。
但根据合同如约定关于在职期间所获荣誉归属问题,并不在辞职的范畴内。如果说合同约定如服务期不满员工单方面离职,荣誉归属单位等,这一点就并不违法,也没有办法。

第3个回答  2011-06-17
条款无效。
第4个回答  2011-06-17
除非你们约定追问

约定什么?

追答

看你们合同中怎么约定的 一般提前30递交合同书就可以了

追问

合同有这条单位不同意要服务六个月后再申请,但实在不想上班了,怎么办?有这么霸王的条约吗?

追答

原则上校方非必要原因不得不同意
在实际朝做中建议你再忍一段时间 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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