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主要案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1

天津比亚迪案件
2011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醉酒后驾驶灰色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园道交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被害人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毁,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抓获。
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9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理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天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被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接受相关组织的社区矫正。
杭州“胡斌式”案
2014年5月3日晚上,在杭州龙井路西向东下山方向,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翻在了路边,一认证微博称,该车驾驶者为2009年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
汽车拐弯时能够发生侧翻,速度起码也在60码左右或以上。基于此,人们可以判断这是又一起“70码事件”。网上,胡斌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笔者认为,评判“胡斌翻车案”,不能只停留在道德批判的层面,在法律层面似乎也存在很大的困境。
首先,要确定的是,胡斌此次危害驾驶,并不属于“危险驾驶罪”。刑法是这样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既没有“追逐竞驶”的有效证据,也没有“醉酒驾驶行为”,结果上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也不属于“情节恶劣”,所以,胡斌此次翻车,很可能不会受法律的任何惩处。
胡斌因减刑出狱后于2011年再次提出学驾申请。根据规定,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被依法吊销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能申请驾驶证。胡斌申请重考驾驶证已过处罚时限2年,符合规定。
胡斌自2009年被判刑到2011年出狱,其被吊销驾证已两年,也就是说,他只要出狱,就能立马申请驾证,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完全合理?二是,虽然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危险驾驶罪”的门槛似乎很高,要么是和同党飙车,要么是醉酒驾驶,但是,对于一些天生具有危险驾驶倾向的人而言,这个罪名基本形同虚设。
有网友认为对胡斌就应该“终身禁驾”。但公安机关做出终身禁驾处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交通事故;二是构成犯罪;三是逃逸。显然,胡斌表现并没有恶劣到那种程度,法律也不会因为翻车的司机有前科而对其禁驾。
驾证申请过早、过易,以及“危险驾驶罪”、“终身禁驾”的门槛过高,都在制度层面对“胡斌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纵容。当下,国人汽车保有量已超过1.4亿,如何防范汽车成为杀人的工具,显然是摆在交通法规和交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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