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试行规定,以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该规定旨在规范子公司设立行为,确保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清晰,促进证券行业创新和发展对外开放。


子公司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专门从事特定证券业务的独立机构。证券公司不得与其子公司或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从事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竞争的同类业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共同出资。这些投资者需能提升子公司治理结构和竞争力。金融机构投资者需在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具备优势。


设立子公司需满足审慎性要求,如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达标,净资本达到12亿人民币,且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申请设立子公司时,需提交详细文件,如出资人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治理结构等。


子公司在运营满两年且无重大违规记录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扩大业务范围同样需要提交详细申请材料,并遵循相关监管要求。


规定还强调了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以及证券公司与子公司间的风险隔离。子公司需独立向证监会报告财务和业务数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情况,但具体操作细节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共18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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