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第1432号]寿永年受贿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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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寿永年受贿案中的市场价认定


受贿罪的常见形式之一,即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房行为进行。以下是寿永年案中的关键点:


1. 优惠购房实例


2005年至2013年,寿永年利用职权,为金盛公司等企业提供便利,其特定关系人吴某以市场价328.19万的235.54万购房,优惠额高达92.65万;


2005年至2010年,广利来公司受益后,吴某以364.34万购房,实际优惠51.34万;


2009年,寿永年儿子寿某某以5500元/平米购买创新128园区房产,市场价应为553.42万,优惠达98.224万。


裁判结果与分析


金华中院审理认为,寿永年受贿罪成立,因其自首并积极退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款六十万元。判决无上诉抗诉,已生效。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购房价格低于市场价的认定标准。


裁判理由强调,腐败分子往往通过低价购房掩饰受贿,而2007年发布的《意见》对此有所规定。区分新房和二手房的市场价,关键在于定价机制和证据支持。


市场价判断准则


1. 新房市场价: 需确认开发商提供的优惠是否公开、针对所有人,如非,则不能算作市场价。


2. 二手房市场价: 由市场动态决定,需要综合考虑交易记录和评估来确认是否为正常优惠。


特殊情况,如VIP价、内部价,若非普适所有购房者,不视为市场价。国家工作人员享受优惠需符合相应购房条件,参照同类别、同期、地段、房屋结构等条件的价格。


在新房交易中,非公开的“优惠价”须由评估机构确认为市场价。二手房则通常以买入价、转让价和评估价中较接近市场价格的为准,司法解释为价值认定提供了依据。


根据《意见》,以交易时市场价格作为判定标准,行贿人买入价即为市场价。这确保了判断的客观性,避免了评估与主观因素的冲突。购房价偏离市场价需证明有谋利行为和权钱交易的意图。


寿永年案件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也参与了编审。然而,具体到被告人袁长伦,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的评论并未在公开资料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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