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赵女士于1999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2001年2月辞职,2003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
B.钱先生于1996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年满52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C.孙女士于2006年5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为期一年、到期自动续期一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
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9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并约定,先签订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