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12
当我们顺着生命的流向走到人生的尽头,我们或许还不能接受死亡,更遑论生命的非正常终结。生命是法律重点保护对象之一,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那么以生命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生命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网友咨询:董某受朋友陈某、季某的宴请到韩某经营的餐馆聚餐。当晚23时许餐会结束,董某与季某先行离开,然而在下楼的过程中,董某不知为何从楼梯跌落,头部受伤并不省人事。陈某下楼看见董某躺在地上,见其没有流血也无其他异状就先行离开,陈某是否承担责任?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周莹律师解答:陈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是陈某作为聚餐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提醒、规劝以及照料义务,导致董某饮酒过量摔倒重伤进而不治身亡,其主观和行为上均存在重大过错。陈某明知董某饮酒过量,行动不便,却未及时出面予以规劝和制止,放任董某离去,穿行没有安装防滑设施的楼梯,导致其摔倒头部受创。事后得知董某摔伤的情况后,陈某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或者拨打救护车寻求帮助,而是独自离开,放任不省人事的董某留在店内,延误了董某宝贵的救治时间,其行为与董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周莹律师解析:生命权的内容:(1)生命安全的维护权,权利主体有权维护生命的安全,当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加以正当防卫。(2)生命安宁的维护权,其所针对的是在没有侵犯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生命是否处于危险之中,需要根据理性人标准来判断。(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它主要体现在生命权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这一问题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二是权利人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周莹律师,法学学士,13年接触法律,后在法院工作,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担任多家省直单位、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办案认真负责,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