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四章 行文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22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强调了行文规则的严谨性,以确保公文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首先,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文应有实际必要,避免无实质内容或缺乏操作性的公文发布,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范围,防止滥发和重复行文。


第四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需在法定权限内行文,超越权限的应经过会签或联合行文。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下级政府部门间的行文规则,一般情况下,不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但可通过函件商讨事务和答复问题。


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详细介绍了办公厅(室)以及内设机构的行文权限,如办公厅(室)代表机关行文,内设机构使用“便函”处理一般事务,其格式和印章使用有特定要求。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九条则涉及联合行文的规则,如联合行文需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协商一致的行文会被纠正或撤销,以及越级行文的特殊规定。第六十条指出,非特殊情况,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领导讲话和简单事务。


对于代表和委员的议案、建议,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需按要求认真办理,并遵循特定的答复格式和内容分类。最后,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党组织系统和行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原则,强调公文格式的区分和党组织与行政机关的行文互动原则。




扩展资料

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是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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