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启蒙时代的重要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遍布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以及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格劳秀斯是自然法理论的先驱,他的核心观点包括:
斯宾诺莎作为自然法的民权主义代表,他认为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保留的自由权和重新缔约权至关重要,政府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公民的自由,主权者受自然法的限制。
霍布斯则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社会契约以建立专制制度,他认为“元首”享有绝对权力。而洛克则主张自然状态是和平与财产所有状态,强调自然法的遵守和个人权利的平等。
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则反映了德国当时的社会背景,他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思想融合,强调法律平等和两个契约,但认为人民在某些情况下无权反抗违反自然法的统治者,体现了国权主义色彩。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