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行社(含旅游公司或其他同类性质的组织)是指经营或兼营旅行业务,招徕、接待国外或国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旅行社要遵循“友谊为上,经济受益”的原则,为增进国内、外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的方针。第五条 经营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来中国、归国或回内地旅游业务,用外汇作为结算手段的国营旅行社称对外旅行社,按业务范围分为一、二类,一类旅行社是指经营对外招徕并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类旅行社是指不对外招徕,只经营接待一类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门组织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第六条 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三、一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类旅行社必须拥有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保证为旅行者提供食、宿和交通等项服务的能力;
  五、有足以保证服务质量和进行正常业务活动、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经过省旅游局考核合格的翻译导游人员。第七条 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开办一类旅行社,省属单位要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应先经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二、开办二类旅行社,省属单位应向省旅游局申请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向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省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三、一类旅行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或撤销派驻机构,必须事先向省旅游局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第八条 对外旅行社的业务范围:
  一、编制旅行路线,在客源地进行宣传或招徕工作;
  二、经批准可以对外招徕的旅行社,可同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业务协议及承办国外旅行社所委托的旅游业务;
  三、对有关旅游事宜进行咨询服务;
  四、按照协议或合同组织各项接待工作,并配备翻译、导游人员;
  五、按确认路线,安排旅行者的食、住、行及游览活动;
  六、经营旅游有关的委托代办业务,代旅行者购买人身保险;
  七、听取旅行者的批评建议,认真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八、在保证搞好对外接待任务尚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第九条 对外旅行社要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旅行社同民航、铁路、交通、饭店、宾馆、汽车公司等营业部门或旅行社行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一定形式的经济协议或合同。
  二、对外旅行社在确认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或旅行者的《委托书》后,应按确认项目向旅行者提供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旅行社不能按约履行委托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而引起旅行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应负责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由于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和旅行者本身的原因,改变日程或取消旅游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第十条 对外旅行社对所属从业人员,要加强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十一条 对外旅行社同为旅行者服务的商业部门要建立正常的互利关系,不允许旅行社从业人员个人收取商业服务部门的手续费、回扣、劳务费或其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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