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的例子

如题所述

案例:

1、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上的五名男子在“毛胡子”事件中,挑衅并捉弄了两名年轻女子。这两个女孩吓坏了,躲在“毛茸茸的大摊子”里。

摊主戴鸿福(绰号“毛胡子”)指责下列男子不想被殴打,造成头部受伤。17岁的小飞被一把刀刺死,他愤怒地用啤酒瓶砸碎了头。

2010年8月6日,《扬子晚报》在其焦点版上报道了这一事件。文章指出,“毛胡子”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毛胡子”的命运引起了全国广大网民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昨天上午,就在案件宣判后,一些网友在镇江贴出了“毛胡子”对当地“人民话题”的判断,整个帖子是“三拖四拖”,但这四个字再次引起镇江网友的强烈反响。记者注意到,截至昨晚,已有近10000名网民浏览和发布。

很多网友认为该判决“可以接受”,并对此表示赞赏。网友“乐道”直截了当地说:“判决合理公正!”网友“红枫男”理性地说,“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判断,让勇敢、正直的人感觉更好!”

2、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杨凤深因非法制造爆炸品用于烟花表演被法院定罪。杨凤深及其家人拒绝接受判决。他们认为烟花是为了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造的,不会造成社会危害。他们没有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7年12月29日,第二审宣判杨凤深非法制造炸药罪,免予刑事处罚。当法律束缚杨凤深的老年人时,安全与民俗的矛盾已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很多人说,尽管杨凤深免予刑事处罚,但他的定罪本身是荒谬的。

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判决是正当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杨凤深的“梨花瓶”火药已达到非法制造炸药的“定罪门槛”。

但同时,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岁的人有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规定:“轻罪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但是按照不同的情节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因此,第二审对杨凤深的判决事实上是合理的,是无可辩驳的。此外,在杨风深之前,浙江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毒品木偶戏”的继承人涉嫌因“非法制造炸药罪”被拘留。当时,地方法院为“毒品木偶戏”在法律监督下理性继承文化提供了一条道路。

相反,石家庄法院的审理虽然合理合法,但并没有从以往的案件中有效地吸取教训,也没有充分考虑文化和人文情感的特殊性。

扩展资料:

名言

信念是由欲望产生的,因为愿意相信会相信,希望会相信,有一种兴趣会相信。--斯特林堡

未来是光明和美丽的。热爱它,向着它前进,为它工作,欢迎它,并尽可能使它成为现实。--谢尼舍夫斯基

把烦恼当作脸上的灰尘,衣服上的灰尘,不惊慌,随时洗脸,永远保持清洁,这不是智慧和快乐吗?对生活的追求,情感的碰撞,进取的热情,可以藏而不穷,可以静而不轻。--余秋雨

人赞美我,却不加痕迹;人们伤害我,却不减一分钱。--佐久间象山

如果这是一朵玫瑰,它将永远开花。--歌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的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知识-刑法-过失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网易新闻-莽勇“毛胡子”的轻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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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2

2015年春节刚过,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这个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从2014年7月,陆勇因为帮助国内患者代购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半年后,检察机关又宣布对其不起诉,这起不起眼的案件引发公众讨论,话题囊括医保政策、药品审批、执法尺度、代购监管等众多重大问题。

纵观陆勇案的整个过程,每一个回合、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认定,都是对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规范。无论是最开始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还是后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检察机关所作的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经得起考验。这也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所以为检察机关点赞的重要原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现实目标。打官司,总有胜诉方和败诉方,谁都不希望自己败诉,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不透明、说法释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有时候法律与人情存在差别,感情上说得通的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就像陆勇案,虽然为病友代购的行为颇能体现助人为乐的品德,但在法律上,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引入国内,就是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予以明确规范。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

在陆勇案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撤销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严谨,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撤销起诉就证明前面批准逮捕就是错误的。事实上,如果陆勇从境外购进药品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些认为法律就是单纯惩罚“犯规者”的论调,只会曲解立法者的原意,破坏法律的整体实施效果。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的精神值得所有执法司法人员细细揣摩、深刻领会。

扩展资料:

司法官员在工作中,处理情、理、法的关系:

研究表明,“情”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经过博弈、学习和基因承继已经内化的一种本能反应;而“理”则是人们通过主观努力对个中逻辑的一种抽象,是人们试图总结和把握社会交往规律的表现;而“法”则是在上述基础上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秩序规则的有意创设,因而主观性更强。

由此可见,“法”更体现了人们自觉干预社会生活、希望达至更好社会合作和争取社会和谐的努力。法律作为人类的创制物,是人类有限理性的重要表现,必定有其优点和不足。从生物进化上说,情、理、法之间,存在一个在产生顺序上的递进然后并存的局面。

不管我们如何赞美和推崇人类的理性,但每当危难来临时,却经常凭着直觉和情感行动而把理性弃之不用。对此,美国思想家汉密尔顿说:“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

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而司法人员应具有的是技术理性。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关键不是司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排除个人感情,而是在于理性防范和控制个人感情对案件处理的消极影响;必须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论法:法律也该有温度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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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4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杨风申曾因制作烟花表演所需的烟火药,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却免于处罚的案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杨风申曾因制作烟花表演所需的烟火药,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刑。杨风申及家人不服判决,认为制作的烟火药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不违法,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9日,二审宣判杨风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当法律为杨风申老人带上“镣铐”时,安全与民俗之间的矛盾就成为了公众的热议话题。很多人说,尽管免予刑事处罚,但杨风申的获罪本身就很荒诞。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一判决有理有据。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杨风申老人制造的“梨花瓶”烟火药已经达到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定罪门槛”。

但同时,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二审给杨风申老人的判决事实上有理有据,无法辩驳。

更何况,在杨风申老人之前,浙江就有过类似的“药发木偶戏”传承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的案例,当时,当地法院给了“药发木偶”一条未来之路,让其在法律的监督下合理地传承文化。反观石家庄法院的处理,虽说合理合法,但并未有效借鉴先前的案例,对文化、人情的特殊性进行充分考虑。

扩展资料:

事实上,生活中所谓的“法不外乎人情”并没错。这里的“人情”,不是指人情世故和私情,而是特定社会时期人类普遍拥有的情感,而由“民情”发展而来的“社会习惯”便是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在这一点上,我国法律从立法民主化、人本化上保证了“法不外乎人情”的实现,从而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

而人们所主张的“法不容情”,指的是司法不应夹带私情。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教条、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此造成了群众对判决的质疑。

对此,必须注意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的差异性的统一,要通过法律文书说理和法治宣传,让司法人员和群众之间不同的思维形成共鸣,让司法人员职业思维成为雅俗共赏的“大家之作”,从而促使公众理解司法人员,尊重司法机构,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意识而面临重罚,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执法方式,往往让人无所适从,仿佛法律让人动辄得咎,其实法也不外乎人情。执法方式,其实就是对法律的行动解释,执法者更应该让人知道法律的用意是什么,应该如何认识法律,以及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行为。多点体恤和人情味,并不是宽纵和放任。

参考资料来源:红网-非遗继承人免罚:法律有理更要有情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新闻网-司法过程中如何处理情理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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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0-26
你是不是想找法律有情还是无情的类似的辩论的例子,题干只说法律有情有点范围太宽泛了。

不知道你的立论怎么做,不知道如何界定情的范围,我只是从人性关怀的角度举几个例子。

法律有情(于无情对应),至少有两个角度的例子,一是法律的制定本身就体现了人性关怀的“情”。尤其在婚姻法、继承法、刑法领域,可以找到大量的法条体现着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怀,哪怕他犯了罪。刑法第49条、继承法第14条、19条、婚姻法第21条、28、29、30、42等,只要有好的角度,到处可以找到。二是法律的实施中体现情。严格的说,法律实施中的情的依据是制定中就体现了,只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又有不同的表现。法律始终是有人去实践,只要人有情,法律就有情。文本的法律不过是几页纸,冷冰冰的法律是无情的,但是法律不是仅仅几页写满了字的纸,而是一群人,是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甚至那些被刑事诉讼法捆绑的公安。 有几个案例不错,成都的“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案件中法官坚持判了缓刑,可以理解为生活中真实的人能够体会到19岁的姑娘承受着多大的压力,这个判决有争议,但从情出发可以理解。 著名的许霆案也是例子,最高院启用刑法第63条的原因也在于普罗大众的普遍同情。 前不久的邓玉娇案也可以用。
第4个回答  2014-10-25
成都的“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案”,案件中法官坚持判了缓刑,可以理解为生活中真实的人能够体会到19岁的姑娘承受着多大的压力,这个判决有争议,但从情出发可以理解。 著名的许霆案也是例子,最高院启用刑法第63条的原因也在于普罗大众的普遍同情。 邓玉娇案也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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