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电审计工作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邮电审计制度,加强邮电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邮电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电审计是邮电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邮电系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立的其他单位,都应当依法施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的管理的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 根据邮电通信生产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特点和通信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邮电各级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第二章 邮电审计的组织和人员第四条 邮电审计机构设置
  (一)邮电部由审计署派驻审计局,在审计署和邮电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国邮电审计机构和指导监督邮电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设立审计处。
  (三)省会邮政局、电信局和地(市、州、盟)邮电局设立审计处(科)。
  (四)中国邮电邮政总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部属邮电研究(规划)院,部属邮电设计院,部属邮电院校设立审计处。
  (五)邮电系统的其他通信企业、公司制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邮电审计机构负责人,并应事前征求其上一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该机构级别相同的处级、科级、股级审计员。第六条 对邮电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邮电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八条 邮电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局长、院长、厂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邮电部门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及其经济效益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上,受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按要求报告工作。第九条 邮电审计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署驻邮电部审计局按照审计署和邮电部的要求,起草全国邮电审计法规、规章和制度;各级审计机构可根据本地情况,起草所辖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所辖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和监督所辖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审计理论研究,开展业务经验交流,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审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第十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资产、资金管理;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的执行;
  (八)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以及对本单位附属企业、经办企业,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邮电审计机构根据国家和所在部门、单位的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制度和经营责任审计制度,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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