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31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 编辑:姜锡阳 2017-09-06 21: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主席,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主席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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