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连续年度亏损(均未超出5年),但今年盈利,净利润为100万,其中有50万是可以免征所得税的营业外收入,未分配利润为贷方余额,但预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亏损仍未能全部弥补完。
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举例:2012年亏损60万,2013年亏损70万,2014年盈利30万,
2015年营业利润为53万,营业外收入为50万,净利润为103万,其中50万的营业外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
此时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为3万元,但是汇算清缴时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3万,不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此时是否还需要计提盈余公积?
希望权威解答!谢谢!
如果提取完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还有剩余,必须分配股利吗?
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决定不分配股利,是不是就可以不分配了?
可以一直积累着,然后再分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