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1-04-09
应该说善意取得就没有例外,因为如果不能取得,那就肯定无法评价是善意取得,何来例外之说?如果评价是善意取得了,。那就肯定没例外,就得到所有权了,
比如 盗脏物 遗失物 所谓盗脏不止是盗窃,抢劫的也算盗脏物,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于善于取得
既然都说不适用了,那就根本不构成善意取得,怎么能叫例外呢?
就好象问故意杀人罪有没有例外不服刑的?
如果评价为 正当防卫,法令行为 等违法阻却事由了。那就根本不叫故意杀人罪
如果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怎么可能还能有例外呢?

如果说不适用的情况 只有盗脏 遗失物

比如他人埋藏物,如果被别人挖走,那本身就是盗窃行为,物品本身就是盗脏,
他人遗忘的物品本身就是遗失物,不管遗失在哪了。
至于楼上说的偶然掉落你家的东西,那本身连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都不够
善意取得必须是等价有偿购买来的,邻居掉在你家的根本就不是买来的,怎么可能讲什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善意,然后是等价有尝买的
最后是动产从交付,不动产从登记
最后是盗脏与遗失物不能适用。
第2个回答  2011-03-31
遗失物、盗赃物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4
1、盗赃物
2、遗失物
3、其他占有脱离物(是指除盗赃、遗失物之外的非基于权利人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按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主要包括:(1)误占有之物(例如置于集会场所他人之帽,误以己帽而取之,将某人之邮件误送交于他人,应交付某物而误交以他物,混入于废纸篓中纸屑之钞票误交于废纸商人),(2)遗忘之物(例如有监守人之舟、车、建筑物等处所遗置之物),(3)偶然归于自己占有之物(例如邻家之物偶尔坠入自己之地内),(4)死者身上之物(例如火葬场骨灰中所遗之金齿屑,倒毙或烧死者怀中之金钱),(5)埋藏物(例如在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之埋藏物)等。[15]对于这些物,一般认为应当参照遗失物的规定予以处理,因此也可以将其纳入善意取得的例外的范围之中,以实现法律的全方位的保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8-11-07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
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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