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家现有一房屋,原来单位给分的,但是现在要拆迁了,却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一个不认识的人,怎么

问题是单位也已经没有了,现在应该怎么办呢?家里有连续多年缴纳房屋水电费,电视费的单据,写的都是母亲的名字,可以用来当证明么?
以前的老房子吧,单位有专门管的地方,有新人来了就直接发了钥匙,去住就好了!单位最后被解散了,房子也没有收回,人也都找不到了,大概这都有十多年了,现在家里就只有一直交各种费用的票据!现在连房产证都领不出来,没有单位给开证明呢!

第1个回答  2011-03-29
假如你当时没有去市政府相关部门登记,那么照理说你们只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房产证上写的那时人才拥有对房子的所有权,那么补偿的时候只能安置你们!这个应该责怪你们单位,当时没有帮你办好手续!
第2个回答  2011-03-29
可以,你家是怎么取得该房屋居住权的,是单位分配的,对吧?那么当时分配住房时的入住手续,就可以证明,你家已经取得该房子的居住权了,即可以此作为证据,你家可以作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补偿。追问

不是呢,你知道以前的老房子吧,单位有专门管的地方,有新人来了就直接发了钥匙,去住就好了!单位最后被解散了,房子也没有收回,人也都找不到了,大概这都有十多年了,现在家里就只有一直交各种费用的票据!现在连房产证都领不出来,没有单位给开证明呢!

追答

单位自管房也要有租赁契约的,你家手里有交各种费用的票据,就是一种证明。可以以你家居住的事实和手中的各种交费票据办理公证,以此来作为确认房屋使用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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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3-29
理论上讲房子就不是属于你的,你只拥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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