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物业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建立和完善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开展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强业务指导,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行业协会。第八条 推进智慧物业建设。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方便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第九条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调整和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和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被市政道路分割且分割后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自然街区,应当单独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对新建物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服务事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置)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式;

  (五)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七)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合同期限;

  (十)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到区(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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