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毕业,三月一号入职试用期到七月三十一号,试用期到了但是没有签后续合同,也没有转正,只是通知我可以转正,然后也不追着我要任何资料,但还是工作了到九月初,但是公司开八月份这个月份的工资是试用期的工资,这样合法合理吗
不合理
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里,明确了合同期限及对应的试用期。
如果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说试用期不合格,则默认为试用期合格,试用期满的次日起,将享受正式工资和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则必须在试用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有2种处理方式:
其一、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要明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项或数据。否则,属于用人单位无因解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二、试用期不合格,可以与员工商议延长试用期。如果员工同意可以实施。员工不同意,则采用其一的方式。
肯定是合法的
1、你的3月1日至7月31日不是试用期,是实习期,签订实习合同(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和单位是实习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受民法+合同法保护)
2、7月你取得了毕业证后,上交毕业证后就可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主要看你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资料是否提供给公司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和你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长短,有1个月、2个月、6个月的期限,但是这里面有几个关键(劳动合同法19条)
A、《劳动合同》是在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如果没签订的,从第2个月开始到第12个月结束可以要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10条+82条)
B、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劳动合同法》20条)——单指试用期,不指实习期
C、如果试用期超出了法定时间,超出部分可以索赔(《劳动合同法》83条)
梳理一下:试用期=劳动关系,实习关系≠劳动关系,实习期≠试用期
3月到7月是实习期,给公司提供了毕业证就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买社保,劳动合同内会约定试用期(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你无法提供毕业证书,从仲裁/法院角度认定你还是实习关系,还是拿实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