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5-02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收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现将具体情形说明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七类。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让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受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名册(指股权变更前、后全部股东认缴资金、实缴资金、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五)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转让股权原值的相关资料,按以下类型分别提供: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银行询证函;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投资入股时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提供让渡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让渡方取得股权的证明资料;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以收购方式取得的股权,提供收购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第67号公告)明确,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应包括股权转让双方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如股权基本信息、企业资产状况、约定对价金额、具体交易形式、工商变更时间、对价支付时点、后续收入或赔偿等),以及涉及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