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宗教活动场所的定义明确,指代的是用于开展宗教活动的固定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遵循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条件和程序,筹备完成后,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改建或扩建活动场所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场所管理方面,需建立管理组织,制定教务、财务、接待、安全和消防等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常住人员需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人数则由管理组织提出并经宗教团体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经营方面,管理组织可以经营宗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同时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境外捐赠需按国家规定办理。在场所内进行改建、新建或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并经场所管理和政府部门同意。


对于文物保护和环境的保护,特别是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文物和环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事项,需由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财产处理则需按照规定进行。



扩展资料

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徽省宗教事务的法规文件。本法规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而编制,自2007年2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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