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3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首先,宗教活动场所指的是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特定场所,包括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等,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进行。筹备设立寺观教堂时,由宗教团体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州级审核和省级审批,整个过程需在三十日内完成。对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同样需宗教团体申请,由县级审批后报州级决定。

获得批准后,宗教活动场所才能开始筹建,建设完工后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未获批准或登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场所。场所内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需经过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还需报当地政府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划、质量和安全规定。

宗教团体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各场所间无隶属关系,且需成立民主管理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协商推选,并需遵守爱国、守法、公正等原则。管理组织有教育教职人员、制定内部管理、安排事务、财务管理、保护财产和维护秩序等职责,并定期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的户籍管理、常住人员登记、宗教出版物的发行和管理也都有明确规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需配合并提供必要信息。宗教教育方面,场所不得接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作为宗教教职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