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纳入单位总体规划,与岗位责任制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依靠群众,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并将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副职或其他人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本条例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向有治安隐患的单位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依照职责和管辖范围,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进行侦破、查处;

  (五)负责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对干部、职工和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及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

  (二)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及时调处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领导本单位组建的经济民警、治保会、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消防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积极抢救伤员和物资财产,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五)对本单位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六)加强外来人员和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外事保卫和保密工作制度。第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巡逻、门卫工作,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条件适宜的人担任值班、巡逻、门卫工作。第十条 单位应当划定本单位的重要部门、部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密保卫措施。第十一条 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重要、大型仓库应有防护设施,露天仓库、货场、料场应有专人看管。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必须牢固,必要时应安装防盗装置。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柜并不得超过限额规定,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应通知单位的保卫部门,并指派专人守护。

  取送较大数额现金,必须保证安全;使用机动车辆的,应专人护送。

  对支票、凭据和其他票证要加强管理,严格检验、复核制度,防止盗窃、诈骗和丢失。第十三条 枪支弹药应严格登记、配发、保管制度,健全领取、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严禁私人保存、配制、使用剧毒物品和雷管、炸药。第十五条 对出土文物的保存、展览、销售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存放文物的仓库必须安全牢固,重要文物应有专人看管和值班巡逻。第十六条 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贵重仪器、设备的经营和使用要专人管理,严格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废旧金属材料,严禁收购生产资料和电力、通讯、交通、水利等设施、备件;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审查销售人的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和物品来源,并认真登记,发现疑点,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加强管理,对不按国家规定收购的,坚决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单位应严格防火措施,确定防火重点,划定防火责任区,经常进行防火教育和防火检查。对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和重要物资仓库应重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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