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第八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商场、饭店、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环境卫生宣传。第九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十条 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贸易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和各类停车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周边区域,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建设用地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
  (七)山林、绿地、河道水域、港口水面、海水浴场水面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者负责;
  (八)公路和铁路、轨道交通线路沿线,以及城市地下通道,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环境卫生维护的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接壤地区责任不清,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书,明确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和区域,并对责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良好。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从室内、车内、船内向外抛弃废弃物;
  (四)抛撒、焚烧冥纸;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
  (七)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八)翻扒、倾倒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内垃圾;
  (九)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十)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和各类摊亭(点)应当设置垃圾容器,及时收集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临时固定水冲式厕所或者活动式厕所,将建筑垃圾和非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对产生的粪便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在车辆出入口设置并使用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沾带泥土驶入城市道路。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采取设置围挡、降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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