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管线单位联动的工作机制,以及综合监测、行业监测、区域监测相协调的责任体系;
  (四)加大财政投入,逐步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和维护资金;
  (五)组织编制管线综合应急预案;
  (六)制定老城区地下管线改造计划;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
  (二)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技术规范;
  (三)建设并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四)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五)宣传和普及地下管线安全知识;
  (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
  (七)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经济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电力、通信、工业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实施行业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应急管理、价格、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林业和园林、水务、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引导社会参与,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军事地下管线的需求,明确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的基本依据。
  逐步将其他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
  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