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与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03-07
一、适用对象不同。“限高”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失信”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

二、适用条件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者相比可见“失信”的条件更高。“限高”主要针对“客观不能”,“失信”主要针对“主观不愿”。被“限高”的不一定“失信”,但是“失信”的必须被“限高”。

三、惩戒期限不同。“限高”原则上截止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失信”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其他原因被“失信”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四、文书种类不同。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而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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