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辽宁省抚顺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第三条 抚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 城市绿化、和部分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占道、工商、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 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区政府的独立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第五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二)临街施工和拆迁现场不设围挡或未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置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20元罚款;渣土、废水、泥浆随意排出施工、拆迁场地的,处以 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竣工场地未按规定拆除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路市场未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的,对开办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设施不整洁的, 对开办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在城市地上的各类设施不进行维护和更新,影响城市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按广告牌匾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广告牌匾破损未及时整修的, 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六)对应按城市景观灯饰设置规定设置景观灯饰设施,在规定时间内未设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并限期设置;
  (七)景观灯饰未按规定时间开灯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按规定予以改正;
  (八)景观灯饰设施残损, 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修复;
  (九)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或强制拆除;
  (十)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 设计要求安装景观灯饰设施,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十一)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饰设施的, 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
  (十二)对破坏城市景观灯饰设施, 影响景观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除责令按原价值两倍予以赔偿外,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破损、 剥蚀、不洁,产权人未及时维修、粉饰、清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平台、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以及在各类设施和树木搭挂、晾晒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停车场未设立明显界限、标志, 车辆停放无序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未在规定地点经营, 擅自扩大占用面积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办露天加工、维修、 清洗场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元罚款;屠宰畜类的,每头(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各类车辆明显不洁的,每辆 处以20元罚款;
  (七)临街商业牌匾、橱窗、广告栏、 阅报栏等破损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八)户外广告、牌匾、 公共场所使用的各类文字用语不准确、内容不健康、书写不规范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设置大型宣传标语、标志或到期、 残损未及时撤除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或树木上涂写、 刻画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的,每张处以 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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