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情况。
自愿丧失国籍是指以当事人明确的意愿表示为基础的丧失。有两种情形:一是本人自愿申请出籍;二是自愿选择某一国籍。自愿申请出籍是当事人主动要求并获准退出某一国国籍,从而也发生丧失国籍的情况。如交换领土的情形下,交换地区居民选择了对方国籍,即丧失本国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原因或某种事实而外不出于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常见的情形有: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国籍被剥夺等原因而丧失原有国籍。
(二)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可能出现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2.国籍冲突解决方式
(1)通过国内立法
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