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军”是去当兵?-----聊一聊古代的「 ”流刑”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3
「 ”流刑”是传统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出现的历史较早。 流刑是通过将一个人从他原先熟悉的环境中驱离,与原来的生活进行隔裂,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改造,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在重乡土观念的古人看来,这种驱离的打击是很痛苦的,比杖刑之类的肉刑要痛苦得多。 可是从宋、元之后,流刑中「 ”流”的本义被服苦役所掩盖,犯人虽然同样流放远方,但流刑在实施中与「 ”徒刑”的意义越来越接近。 对于流刑,《唐律疏议》有过解释:「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唐代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流刑均不附加肉刑,也就是判处流刑者不再打板子。唐代流刑只需要前往服刑地点和老百姓一样生活,不用收监,也不服苦役,期满便可回家,甚至当官的还能官复原职。这一点是超乎很多人想象的。 流刑的刑期一般是三到六年,期满回原籍。因为「 ”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古人的乡土观念很重,将他驱逐到几千里外的异乡,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再加上在异地人生地不熟,如果罪犯没有特长,那就会没有任何收入,生活极为困难,只得给别人打工或者为奴,生活很苦。所以唐代之前流刑是将重点放在「 ”流”字上的。 宋朝继承了隋唐的五刑制,但有所改革,设置了「 ”折杖法”,规定可以在流刑的同时加以杖刑。 我们在《水浒》中经常看到「 ”脊杖二十,流三千里”或者「 ”脊杖二十,流二千里”的场面,林冲、卢俊义身上都发生过。这是宋代流刑的特点,将刺、杖、 流三种刑罚结合起来,对可以不判处死刑但情节比较严重的罪犯,往往是「 ”三合一套餐”招呼,在司法中频繁实施,甚至滥施。 「 ”刺”本来是个单独刑种,并不依附在流刑之中的,也就是说它不是附加刑,而是主刑。打个比方,咱们今天的判决不可能在判处一个罪犯无期徒刑时又判处拘役吧?其实是一个道理。 宋代流刑的案例比较少,因为宋代可以「 ”以徒代流”,可以将流刑按照比例改成徒刑,即比如流二千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流二千五百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半。作为犯人来说,大多宁可在家乡服徒刑而不愿去家数千里,享受刺、杖、 流「 ”三合一套餐”,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流刑已渐渐被徒刑取代。 元朝的「 ”流刑”中注入了蒙古人的特点,将流刑的犯人送去参军,达到惩治目的。 罪犯「 ”从军自效”, 但考虑到罪犯并没有受过军事训练,且体质各异,所以一般是在军营种屯田,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元朝的流刑大多是终身制的,没有固定年限,除了遇上大赦,基本上就是老死异乡,所以元代流刑是很重的一种刑罚,真正意义上成为仅次于死刑的处罚方式。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对元朝流刑终身制做了修改,仍然实施流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的宋制。《大明律》规定杀人未遂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主动自首的,杖一百,徒三年。 《大明律》关于流刑的规定比较详细:「 ”凡官吏犯赃至流罪者,不问江南江北,并发两广福建府分及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烟瘴地面安置,其上项烟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赃并发迤北边塞处所。”也就是说明代的流刑服刑地点是荒芜、偏远的南方「 ”烟瘴地面”,如果你本身是南方人,那好,将你流放到迤北边塞处所,看你们敢不敢犯罪。 「 ”烟瘴地面”也好,「 ”边塞处所”也罢,并不是说让流刑犯人去等死,也意味着流刑是有去无回,否则和死刑没有区别了。朱元璋特别在《大诰》中解释:「 ”犯流徒罪者不宜处以荒芜之地,但定其道里远近,令于有人民处居之,以全其生。”也就是说,流刑的服刑地点虽然偏僻,但并不是原始森林,也还是有人烟的地方,对流刑罪犯的生命权还是有给予保障。 如果运气好,流犯也会遇上用「 ”输役”来代替流放的机会。也就是说,为国家服劳役,是可以抵流刑的。按《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八年、十六年和十八年,朱元璋三次下令,让流刑犯人去修中都皇陵,「 ”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或者去凉州军充当车夫,为部队运送军需。 朱元璋是个很有意思的皇帝,朱元璋颁布明《大诰》,而且为了保证人人都能懂得这部《大诰》的内容,规定犯罪者,只要不是死罪的,如果家里有《大诰》,可以减罪一等。这个规定在整个明朝都得到了实施,《大诰》就是明朝的减刑神器。而流刑因为其刑罚的特殊性,是这个奇葩规定中获利最大的。笞刑和杖刑减等,只意味着少打几下,流刑减等,便是改为徒刑,这是质的差别。在死罪不减的情况下,因为家里有《大诰》,按徒刑处理的。 洪武三十年,明朝又出台了一项规定,对于某些罪行,可以以钱赎罪:「 ”(官员)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民有犯徒流、迁徙者,发充递运水夫”。 本来流刑犯到达监管之地,要从事一些苦役,规定可以用钱赎罪之后,即使家里没有《大诰》,只要缴纳一定的赎金,可以在监所当搬运工,递运官物,相比之前轻松太多。虽然这样做体现了朱元璋对普通百姓比较关爱,但流刑惩处犯罪的初衷也逐渐丧失。 流刑犯人如果有特长,比如会冶铁,会养马,可以不流放,而在当地卫所承担一定的劳役即可。军人犯罪,按照特长犯对待,「 ”军人免徒流者,悯其劳役,亦实其行伍也。”明代的军户是世袭的,兵源有限,部队许多后勤岗位人员不足,将流刑犯人放在军中服役,可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 流刑虽然在明代执行得不多,但仍是五刑之一,在法律意义上还是次于死刑而高于徒刑的。朱元璋修改流刑的处罚方式,使得流刑「 ”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有明一代,真正执行得好的,除了死刑之处,只有杖刑与徒刑。流刑在明代实际上已经转为「 ”充军”,实际上我们现在民间文学中也常将流刑称为「 ”充军”,即将罪犯发充军役。他们与军户的区别就是不用终身服役。 流刑可以被称为「 ”充军”,但「 ”充军”并不只限于流刑。万历朝制定的《问刑条例》,规定充军包括「 ”由杖问发者”、「 ”由徒问发者”、「 ”由流问发者”、「 ”杖徒俱问发者”、「 ” 徒流俱问发者”、徒罪以上俱问发者”、「 ”杖徒流俱问发者”、「 ”笞杖徒流俱问发者”、「 ”由斩绞问发者”、「 ”免罪减等仍充军者”等范围,说明杖刑、徒刑中的一些情况也可以充军,充军并不等于流刑。 明朝中期之后,流刑的实例逐渐减少,很多罪犯本该判处流刑的,「 ”但折纳米稻而已”。,嘉靖时也有官员提出这么做的弊端:「 ”谓刑以弼教,五刑尽矣。此外复有充军事例。盖以绞斩之下有罪浮于律而徒杖不足以尽之者方坐,以此正以补律之未尽也。”认为本朝法律并不完善,流刑成为「 ”流于形式”的刑罚,只是这种意见并没有得到重视。   最后说明一点,《大明律》规定的充军只有附近卫所服役与边远地区充军两种,但中后期执行的时候,种类不断增加。有附近终身、边卫终身、边远终身、极边终身、边卫永远、极边永远六等。充军自此成为罪犯流刑的专属执行方式,流刑真正意义上的「 ”流放”功能不断弱化。这一特点也被后来的清朝沿袭,直到清朝被推翻,「 ”流放”才真正在历史中消失。 参考资料:辻正博:《唐代流刑考》、《唐律疏议》、《新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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