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2016)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2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韶关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本市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户口性质的划分,不再出具户口性质类的证明。
  本市城乡户籍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城乡的分类以国家统计局第14号令《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为标准。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卫计、人社、住建、教育、民政、侨务、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农业、统计、规划、国税、地税等部门及村(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工作。第五条 入户登记、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上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人员,按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
  (二)在本市工作、生活的无亲属可以投靠、无自有产权房屋、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自居住证申领日起连续居住满一年、购买了一定年限社保、医保的人员,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登记户口。
  (三)在本市登记注册且从业人员50人以上或者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为本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开设企业集体户口。企业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模式参照城镇居民户口公户管理。落户企业集体户口的从业人员必需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集体户口原则上不跨企业接纳从业人员落户。
  (四)申请回乡村落户的,当事人应当为非城镇职工人员且实际生活居住在乡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当地村委会、村小组书面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后,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各项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六条 实际居住地址与户口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处实际居住地址的,应当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地址,并在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录其他居住地址。第七条 城镇家庭户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入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实行自愿相随的原则,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市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四)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
  (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在本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
  (七)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第九条 新生儿入户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新生儿因特殊情形不能随亲生父母入户的, 经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定后可以随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入户。法定监护人依照亲等序列关系顺延自动确定。第十条 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下简称“弃婴”)入户遵循下列原则办理:
  (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该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公民合法收养的弃婴,或者从社会福利机构领养的弃婴,收养人凭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落户或迁移手续。
  (三)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但因各种特殊情形无法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或其本人可以将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报告和DNA打拐库排查结果等材料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市公安局户籍集体审批小组批准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被收养人未满6周岁的,收养人应当按规定送交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私自收养。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