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是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经贸委下设的自治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全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指导。第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购建项目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六)负责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对散装水泥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时,应当配合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收缴工作。
(二)公安部门应当给进入市区施工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办理进入市区的有关通行证件,并划定行驶路线。
(三)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的养路费按同类载重货车应交养路费的30%计征;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免收过路费、过桥费。第七条 对在散装水泥科研开发、新技术开发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散装水泥的生产与销售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应当采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散装水泥运输装备。
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50%以上,立窑生产线20%以上配备散装水泥生产设施。
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生产能力的70%以上。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必须坚持生产项目与散装水泥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批水泥生产项目,应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十条 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设区的市及其他城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2003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实现禁止在城区内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发展目标。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一、二、三级预制构件厂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水泥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对散装水泥均化、化验和计量的管理,保证散装水泥的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第十四条 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征收与使用第十五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按下列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照每吨1元标准征收专项资金。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3元征收专项资金。
农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免征专项资金。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水泥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在每月10日前,按袋装水泥的销售量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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