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e headquarters at Potsdamer Platz 德国铁路始建于1835年。1879年,以债券交换股权的方式,各州开始接管私人铁路。早期,铁路是国家统一和军事行动的重要工具,为国家财富的积累作出了重要贡献。1920年,德国铁路开始国有化,1924年正式成立了国家铁路。
德国铁路大约有40% 的货运量来自过境运输。由于德国的特殊地理位置,德国铁路曾经在东西方向的过境运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德国统一后,这一作用得到了恢复。到1987年,德国已形成营业里程达4.17万公里、布局合理、高密度、现代化的路网体系。
但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西德铁路开始出现亏损,到1992年已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1989年政府铁路委员会研究改革方案,经过近两年的研究,提出了将西德铁路与东德铁路合并、成立国有铁路股份公司、然后由股份公司向控股公司过渡、最后实现私有化的10年方案。1993年,内阁和众议院、参议院通过并制定了《基本法修正案》和《铁路新秩序法》,于1994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
改革的第一阶段(1994年至1998年)主要是铁路合并,成立联邦政府独资的德国铁路股份公司,下设4 个财务独立的线路、货运、长途客运、地区客运事业部。第二个阶段从1999年开始,将德国铁路股份公司改为客运公司(包括长途客运公司和地区客运公司)、货运公司、车站服务公司、线路公司和房地产公司5个全资子公司。
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对铁路的管制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交通部,负责管制联邦交通、建设、住宅等事务。交通部设有铁道司,分为基本问题研究部门、立法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投资项目规划部门和综合联络部门。交通部铁道司主要负责铁路立法、铁路发展规划、国家投资项目审批等。第二个层次有2 个机构,一个是联邦铁路局,另一个是联邦铁路资产局。
联邦铁路局是隶属于交通部的独立行政机构,对联邦铁路实行一级管制,设有1个机构,主要有综合部门、建设部门、机车车辆运营部门、投资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法律部门等。主要职责包括6 个方面:制定路网规划,确定和批准各铁路公司的线路规划;审查铁路公司的路网筹资计划,对建设期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管制联邦铁路的运营许可证,监督路网的公平使用,对使用铁路从事经营活动或关闭铁路设施的申请表态并进行裁决;进行铁路监督,包括对铁路运营设备和机车车辆的技术监督、鉴定以及对联邦各铁路公司运营设备的建设过程实施监督;负责新设备、新技术、新标准申请的批准和修订;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联邦铁路资产局主要负责德国铁路的历史债务处置、柏林等地的特殊资产管理、改革前德国铁路员工中属于公务员的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德国政府对铁路改革的支持政策,可以归纳为5 个方面:一是将德国铁路公司从“联邦普遍义务”中解脱出来,使其从履行管理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转换成独立面向市场、按照私营企业组织运作的大型服务公司;二是联邦政府负有对联邦铁路路网新建和改扩建进行投资的责任;三是通过组建联邦铁路资产局,负责历史债务处置、特殊资产管理等;四是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政府拨款,用于地方政府购买公益性的短途客运服务补贴;五是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公共铁路运输,逐步解决公平赋税、平等竞争等问题。
德国铁路改革的另一重要经验就是立法先行,为铁路改革保驾护航。德国铁路改革启动之前,首先从立法人手,由国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铁路改革的法律、法规,包括修改《基本法》和制定《铁路新秩序法》。《铁路新秩序法》是实现铁路改革所需一系列法律的总称,主要包括《联邦铁路合并与重组法》《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通用铁路法》《联邦对铁路交通运输管制法》《联邦铁路线路扩建法》《短途客运地方化法》《乡镇公共交通筹资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不但为德国铁路改革规定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也为铁路重组、建设投资的财政保证、线路维修的财政来源、旧债务的处理、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医疗保证、铁路管理机构和政府管制及铁路公司的权限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为铁路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