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8 中国台球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台协”。英文为“Chinese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简称“CBSA”。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台球运动。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台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国台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台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国际台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台联公布的规则。中国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及国际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台球运动的进步。
第八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台球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球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所属台球团体及有影响台球场馆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和举办全国性比赛。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
3、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开展、提高台球运动各种建议。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员有义务承办全国协会交给的任务。
3、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有义务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发展台球运动。
4、团体会员有义务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免费提供场地。
5、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中国台球运动协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台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中国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中国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中国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1、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道。
3、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4、中国台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一节 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台球协会及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织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审查工作报告。
2、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专项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训练竞赛委员会
2、裁判规则委员会
3、器材审定委员会
4、新闻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全国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1、训练竞赛委员会职责:
(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
(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
(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
(5)负责全国和国内的国际竞赛活动。
(6)编写竞赛手册。
2、裁判规则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
(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3)审核和翻译竞赛规则。
(4)推荐选派参加国际比赛的人选。
(5)审批国家级裁判。
(6)负责对规则的解释。
3、器材审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和批准全国台球比赛器材。
(2)监督和检查全国台球比赛用品之质量。
(3)推荐大型国际比赛用器材。
(4)举办台球器材展览。
4、新闻宣传委员会:
(1)就中国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社会人士和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本协会社会化经营创收。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二十四条
1、中国台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台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
2、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台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二十五条
1、中国台球协会对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台联或亚洲台联委托中国台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台球协会直接管理。
2、中国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申报,批准后才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未在中国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台球比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终止工作,需经全体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