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争议?

主要是想知道存在哪些争议

第1个回答  2017-10-30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 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实施的某一行 为是否是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该看就这一行为行为人是否有民 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精神状况良好,年满 18周岁的公民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6-18周岁的公民,如果 是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
此,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符合这
一条
件。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他们只可以实施有限范围内的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行为,
其他民事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行为实施后追认才能生 效,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法人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其 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法律行为才能有效。.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行为人在同其他人或组织 进行民事交往时,其表示的意思必须是真实的想法。比如,立遗 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真想立遗嘱,而且遗嘱的内容也必须是其想
写的内容,否则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3)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 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不得擅自超越规定的范围实施民事行为,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民事行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我国《民法通则》 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比如, 订立抵押合同,二手房产权证过户,必须依法到有关机关进行审 核、公证,才能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
护,行为人除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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