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规定了各级组织机构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责与作用。第二章明确了各级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核心职责,如省、市、县、乡各级设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法律、规划制定、措施落实、工作协调监督以及奖惩决定等。委员会设办公室,由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需设立领导组和办公室,负责法制宣传、协助执法、治安防范、矛盾纠纷预防、人员教育改造以及参与当地综合治理等工作。各委员会成员单位需履行特定职责,如参与综合治理、指导所属单位工作、定期检查考核等,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司法部门在综合治理中除了常规职责外,还强调人民调解、提出司法建议,以及处理突发性事件。村(居)民委员会则负责法制教育、协助执法、流动人口管理、治安防范和纠纷调处,以及参与平安建设活动。
平安建设的目标包括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社会稳定矛盾、重大刑事治安问题、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强调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家庭也被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未成年人教育以及安全防范意识的培养都是家庭的义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