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5日,李某的父亲将自己的私有营业性东风牌汽车投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险单,李某的父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刚学会开车,还未去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亲的允许开车。两个月后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李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两岁的亲身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