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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5日,李某的父亲将自己的私有营业性东风牌汽车投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险单,李某的父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刚学会开车,还未去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亲的允许开车。两个月后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李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两岁的亲身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亲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

第1个回答  2011-01-02
其实我向来不同意所谓"法是道德最低标准"的说法
法与道德是平行的社会规范,他们的价值取向和作用都大相径庭,有些关系法律不调整而道德来调整,如朋友、师徒,有些关系道德无法调整而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如税收、转移支付,法倾向于利益的权衡,而道德倾向于良心的拷问。而良心这种东西是捉摸不定的,到底怎么才符合“公序良俗”也没标准答案。
就该案的情况来看,法律明文规遗嘱自由优先于法定继承,而法院却认定遗嘱违反“社会公德”,这是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的,法律原则的应用只能是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用来防止案件无法得到裁决,法院在法有明文的情况下抛弃条文,拿法院(法官)自己的标准去衡量一个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越俎代庖,做了立法者的事情,这是违背权力分立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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