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被辞退,有补偿么?

我在一公司做营业员,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在不到3个月的时候,人事部以工作表现不好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这合理么?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有没有补偿金?

第1个回答  2011-05-25
可以要求补偿,解释见下,
1、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我重点给你列举了第四十条规定,也就是说你只要是因为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被解除合同的就可以要求补偿。
那么这个要求是什么呢,见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结论:也就是说你是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首先公司要有证据证明你不胜任,而且是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之后证明你仍不能胜任,在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要付给你n+1的工资,就可立即解除合同。其中n指的你工作的年限所该付给你半个月对应的补偿月份,你的情况是半个月,也就是公司给你1.5个月的工资,在你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公司是不需要补偿你的,见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比如你的隐瞒了真实学历,工作经历,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要求了,公司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经济补偿金,目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六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3个回答  2011-05-11
在试用期双方都可以辞工,没有任何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05-12
合理的,试用期是这样的,没有补偿金的。
第5个回答  2021-01-01

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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